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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节市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,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
毕节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
毕市住建〔2024〕35号
各县(市、区)住房和城乡建设(规划)局、综合行政执法局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生态环境分局,百里杜鹃管理区、毕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:
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,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一、工作目标
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,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为导向,建立健全“政府引导、社会参与”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,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,严防建筑垃圾乱堆、乱放、乱倒、乱排行为,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。
二、工作措施
(一)强化规划引领。各县(市、区)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,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,按照毕节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要求,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项目,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。
(二)规范源头管理。各县(市、区)要全面摸排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单位(含建筑施工、工程拆除、房屋装修等),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台账,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。
1.规范建筑垃圾排放管理。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,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方可处理建筑垃圾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含工程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、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、源头减量、分类收集、就地利用的措施和目标等要素,附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,并明确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和线路等事项。
2.规范施工出口管控。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,对驶出施工现场车辆应冲洗干净、车箱密闭装置应当闭合,鼓励有条件的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,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。
3.规范居民小区装修垃圾清运管理。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,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,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,并及时组织清运。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域,街道或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规定,加强管理,引导居民、装修企业在指定装修垃圾暂存点堆放,并按要求统一清理。
4.推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源头减量。建筑垃圾要按工程渣土、工程泥浆、工程垃圾、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、分类运输、分类处置,树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理念,落实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减量化具体措施。一是在设计阶段,规划总图设计时,开展土石方平衡论证,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;在施工图设计时,按照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优化设计,不得突破控制指标。二是在施工阶段,按照就地消纳、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,优化施工组织设计,合理确定施工工序,精准下料、精细管理,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。三是在拆除阶段,合理设计拆除程序,按照直接利用和资源化要求分类堆放建筑垃圾,加强资源就地利用,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。
(三)加强运输监管。各县(市、区)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,建立运输单位台账,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。
1.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与排放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前,应当取得运输处置核准文件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,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、安全、质量、保养、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,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、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,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。
2.加强道路管控。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及路线运输建筑垃圾,随车携带核准文件,全程密闭,沿途不得泄露抛洒,不得超载超限,保持车辆干净整洁,标识、号牌,保持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。
(四)提升综合利用水平。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和利用,工程渣土、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、林业用土、道路建设、矿山修复或者烧结制品等;工程垃圾、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、再生建材、道路材料等;无法利用的,进入处置场所无害化处置。
(五)规范末端处置。各县(市、区)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管理,建立处置单位台账,完善用地、环评、处置核准等手续办理,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。
1.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前,应当取得处置核准文件。处置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场地平面图、进场路线图等,有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、金属、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,有与工艺对应的摊铺、碾压等机械设施,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。各地应当公开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名单,供排放单位选择。
2.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。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运营监管,强化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,确保处置消纳场所规范、安全运行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,完善企业管理制度,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,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、种类、数量和产品去向等信息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落实工作责任。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厘清工作职责,明确管理内容,增强工作责任感,建立统筹部署、分工明确、协调联动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。住房城乡建设(综合行政执法)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;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用地审批,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选址等相关工作;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。
(二)强化执法保障。各县(市、区)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,住房城乡建设(综合行政执法部门)要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产生、运输和处置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,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,应当及时移送,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。
(三)强化要素保障。各县(市、区)要认真研究,明确建筑垃圾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,配齐配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的必要执法力量。要认真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标准,保障建筑垃圾市场管理稳定运行。
(四)加强宣传力度。各县(市、区)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、网络平台、微信公众号等载体,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好的经验做法,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,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,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。
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毕节市生态环境局
2024年7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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